日前,薛之谦由于在《奔驰人生2》影评中使用了用了三张屏摄相片,被网友质疑“盗摄”,堕入盗摄风云。今晚,薛之谦转发了央视新闻关于“看电影拍照算侵权吗”的科普微博,再次回应盗摄,并配文:文字 乃凶器 可传善 可滋恶 流量 是干爹 可换银 可报应。
我国政法大学传达法研讨中心副主任朱巍表明: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,这应当是损害著作权的一种浅显的叫法。一个相片或小片段,用于自己赏识、个人研讨、课堂教学,为了点评或谈论某个已宣布的著作,都是合理的使用约束规模,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损害版权的行为。可是,假如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渠道传达,若当事人不答应,权利人不同意,则归于侵权。